【《上海文化》| 海上观澜】国民政府的基督教政策及在上海的实施

发布者:夏蔚晨发布时间:2017-10-16浏览次数:10

《上海文化》| 海上观澜


国民政府的基督教政策及在上海的实施


 张化 | 上海大学兼职研究员



原文刊载于《上海文化》2017年第8期


内容摘要


本文以1927—1949年国民政府的宗教政策为研究对象,回顾其对基督教有关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背景,并论述20世纪30年代前,中央逐步转向,意图收回教育权、取缔基督教青年会、限制教会经营房地产、收回传教士的治外法权,却欲管不能。而1930年后,用不同的政策对待不同的宗教,对基督教尤其宽松,甚至偏爱。

关 键 词 国民政府 上海 基督教 政策


1927年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形式上统一了中国。1928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权组织形式基本完备,蒋介石为政府主席。1938—1946年5月迁都重庆,又称重庆国民政府。1948年5月改总统制,1949年结束在大陆的统治。本文以1927—1949年政府的宗教政策为研究对象,为方便叙述,在不产生歧义时统称“国民政府”。本文“基督教”指基督宗教。上海的东正教会主要由流亡白俄组成,更多涉及侨民政策;故“基督教”主要指天主教和基督新教。本文的“上海”涉及如今上海行政区划范围。


  

一、制定和执行政策的背景

1912年,公布了代行国家大法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6条第7款规定:“人民有信教之自由”,第4款规定:“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1]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由国家主动宣布信教自由政策。此后直到今天,不管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执政,均不敢或未能公然违背这一政策。国民政府也实行这一政策。1931年公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11条规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2]1937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15条、[3]1947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第13条均有相同内容。[4]


1931年,全国内政会议曾通过提案,请立法院速订宗教法。立法院认为暂无必要。[5]此后,国民政府未颁布综合性宗教政策和法规。1928—1949年,颁布了20多个针对不同宗教的单项法规;[6]在与宗教界反复磋商和博弈过程中,形成不少法律解释和权威性、规范性回复,明确、细化和完善了宗教政策;在外交、侨务、教育、卫生、民政、治安、土地等政策、法规中,也有涉及宗教的条款。从中可以看出国民政府对宗教的政治策略、行动准则和管理措施,归纳出宗教方面具体政策的框架。就各教而言,针对基督宗教的法规少而宽松;针对汉传佛教和道教的法规多而渐趋严厉;对伊斯兰教,初参照佛、道教法规,抗战中形成独立法规。总体而言,要求各教接受国民党指导和政府的监督、管理。但是,国民党和国民政府的组织系统紊乱,相关部门政令歧出;中央政府权威有限,各地军政当局自行其是,不贯彻,或不完全贯彻中央政策,甚至自定政策的情况屡见不鲜;政权初创,相关利益方博弈激烈,出台的法规常因设计欠周而收回,或经特殊人物斡旋而“暂停”执行;政策的权威性屡屡受挫。实际上,对各教采用不同的管理原则和政策。


国民政府在政治体制上实行“以党治国”,宗教政策的决策机关为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委员会[7]负责指导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在制定和执行宗教政策过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立法由立法院负责;司法院、内政部对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释。政策的执行和宗教事务管理归属不同部门。汉传佛教、道教、民间宗教、内地伊斯兰教由内政部礼俗司负责,蒙藏、回疆事务由蒙藏委员会负责,教会教育问题由教育部处理。在上海,由国民党上海市执行委员会和各区党部掌握政策,各教均由社会局管理;1947年10月成立民政局,转由该局管理;公安局参与登记、取缔等事务的管理,各区所分别设有寺庙管理处。[8]


鸦片战争后,基督宗教受不平等条约保护,得以在华公开传播。法国获得对华传播天主教保教权。教廷将中国各教区委托给不同国家的不同修会管理,上海地区所属教会归法国耶稣会。法国势力掌控上海天主教会的状态持续到1949年。1843年,基督教传入上海。20世纪20年代起,上海成为中国基督教中心。对中国基督教的掌控,初以英国为主,美国后来居上。1920年,在华基督教差会[9]共130多个,其中美国65个,英国35个;在华传教士6636人,其中美国3305人,英联邦共2218人。[10]美国势力明显超过英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势力占绝对统治地位。对外传教是传播美国价值观的重要路径,美国的对外传教和对外扩张基本同步发生和发展。国民政府的基督教政策规范的对象虽是中国的天主教和基督教,实际上面对的却是掌控这两教的法国和美国在华势力,因而和外交政策密切相关。法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经济严重困难,政局不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很快投降,国际地位下降。美国却发展成强国,对国民政府的重要性远超法国。


国民政府不断强化中美关系,以争取美国的政治、军事支持和经济援助。1927年春,蒋介石已决定与苏俄和中国共产党决裂,4月,蒋介石在上海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清共排俄。9—11月访问日本期间,美国派驻日本的代表与蒋介石订立了密约:美国全力支持蒋介石建立政府,国民政府保障并帮助美国在华权益的发展。年底,国民政府与苏俄断交,转而投靠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势力。1928年,中美签署《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之条约》,成为第一个同意中国关税自主的西方国家。尽管美国遇到经济危机,却始终是国民政府争取的重要对象。1939年起,美国开始经济援华。此后至1949年,不管是汪伪政府成立,还是爆发国共之战,美国始终承认国民政府,在很长时期直接给予援助。

如此背景下,国民政府的基督教政策必定宽松,甚至偏爱。


  

二、20世纪30年代前中央逐步

转向,地方欲管不能

在1922年开始的非基督教运动中,基督宗教被很多党派、团体,包括国民党认为是受外人控制的、帝国主义文化侵略的工具,与三民主义中的民族主义有抵触;时露警惕之心。国民革命中,非基督教运动达到高潮,一些地区由宣传转为暴力行动,冲击教会、杀死传教士,最甚者系“宁案”,大部分传教士撤至租界或回国。1927年6月,国民政府发布训令:“不可误解打倒帝国主义而为排外排教之性质,利用任何势力压迫或侵害中外人民信仰之自由。”[11]年底,非基督教运动基本被制止。


20年代后期,几个与上海密切相关的典型事件,颇能反映国民政府有政策,教会有对策的历史面貌,反映中央高层风向渐变,地方党政机构对基督宗教欲管而不能的过渡期状态。


(一)收回教育权——名实不符、偷梁换柱


非基督教运动最重要的成果是收回教育权。1925年,北洋政府颁布《外人捐资设立学校请求认可办法》。1927年12月—1933年,国民政府颁布了《私立大学及专门学校立案条例》、《私立中等学校及小学立案条例》、《私立学校规程》、《宗教团体兴办教育事业办法》、《修正私立学校规程》等法规。关键点有:立案,清理移交产业,由中国人当校长,不得以宗教科目为必修课,不得强迫或劝诱学生参加宗教仪式。不立案将停止招生或关闭。立案最后期限从1929年底慢慢延至1932年6月。


教会先是拖延、请愿、讨价还价。1933年,中华基督教教育会总干事吴哲夫[12]表示:“移交的主要目的是在帮助中国教会学校完成立案手续。因之,移交并不意味差会从此与教会学校分家。”[13]实际上,外国势力只是退居幕后,选合意的中国人当挂名校长,另设掌实权的院长或教务长;改变宗教教育的模式。上海是基督宗教办学重镇。1932年起,震旦大学和震旦女子文理学院的校长都是胡文耀,实权由院长掌握,历任震旦院长均系耶稣会士,女震旦院长均系圣心修女会修女。圣约翰大学至1947年才立案,名义上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际上差会派代表驻校监督,支票经代表签字方能生效。


(二)取缔基督教青年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1929年,国民党上海、浙江、山东等省市组织认为青年会“为帝国主义文化侵略之工具,麻醉青年,嘲讥革命”,[14]呈请中央取缔。上海特别市执委会宣传指导科在举行第五次科务会议时,通过了《防御帝国主义文化侵略办法》,指责青年会“虽以德智体群四育相标榜,实际则宣传基督教旨,诱惑青年,显系帝国主义者文化侵略之机关,应由中国教育机关一律收归自办”。[15]该“办法”特别强调,不准宗教团体以宗教科目教育未成年人,违者立予封闭;宗教刊物应按期呈报党部审查。青年会主要工作对象是中学生、大学生和城市职业青年,很多是未成年人;刊物是重要传播媒介。可见,该“办法”分析透彻,针对性强,措施有力。果真实施,将对青年会形成致命打击。江苏、湖北、湖南、江西、山东和南京、青岛5省2市也先后出台类似的地方性政策。


为此,“中央民运”于1929年10月28日向国民党中央提交议案,认为“各地青年会之组织,全属我国民众集团,而其性质则是以宗教为名,行文化侵略之实”。[16]但处理方案已由取缔改为严加管束:凡青年会开会,均须预为通知,由党部派员出席指导,以便宣传党义;须遵照民众团体开会仪式,读总理遗嘱,悬党国旗,唱党歌等。这一议案经国民党中央第68次常会讨论,决定交给3名基督徒委员孙科、王正廷、孔祥熙研究后再议。针对基督教的议案,交给基督徒研究,已基本决定了议案的走向。1930年2月,3人出具了处理意见:青年会有接受党部指导之必要。但青年会是一个宗教性、国际性团体,与一般民众团体不同,不宜适用一般的指导方法,决定由“中央民运”与全国基督教青年会会商指导办法。[17]也就是说,处理方案由严加管束再变为与管束对象会商指导办法。在会商过程中,政府态度渐逐和缓。国民党理论家戴季陶应青年会总干事余日章之邀面谈时,提出3项原则:宗教自由、青年会须在三民主义范围内活动、青年会应为中国的青年会。[18]为此事,“中央民运”特派余文铣赴上海与余日章面商。余日章软磨硬抗,余文铣悻悻然,却无可奈何。同年10月,国民政府拟定了非常简要的《指导基督教青年会办法》。态度变为肯定青年会,认为自1918年后,青年会全国协会已从外人手中收回了行政权和经济权;外人之资助,全系公益性质;外国干事的去留,操于该会董事会之手;虽冠基督教之名,会员中基督徒比例很小,实为一民众训练机关;只规定了青年会必须接受国民党的指导、宣传党义。[19]取缔案就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实际上,1927年前,该协会的财务主管都是美国人;直到1949年,虽然由中国人担任青年会的总干事,但担任副总干事的传教士可以传达差会要求,是实际管理者;[20]人事和经济大权始终由差会掌控。1948年,青年会全国协会出版部主任吴耀宗在自己创办并任社长的《天风》杂志上发表一篇文章,引起提供津贴的差会不满,被迫辞职。


(三)限制教会经营房地产——虎头蛇尾、不了了之


上海天主教会从19世纪50年代开始经营房地产。房地产收入逐渐成为上海教会最主要的经济来源,也是全国大多数教会的重要来源。各地有13个修会在沪设办事处,主要从事房地产、金融、投资等活动,为负责的教区提供经费、咨询和服务。这些修会管辖中国天主教约140个教区中的近90个。1947年11月,才尔孟[21]接任上海教区财务主任。他预测共产党将执政并会没收教会财产。此后一年中,出卖大量房地产。[22]尽管如此,据1951年统计:天主教上海教区及各修会仍有地产3191亩,占外国人在沪地产的16.6%,占外国各教会团体在沪地产的63.7%,其中1915亩出租。有房屋7518幢,占外国各教会团体在沪房产的90%,其中6952幢出租。1951年房地产租金收入约100亿元(旧币)。[23]在郊县另有土地1万多亩,年收租米8000石以上。[24]基本能承担教会,包括众多社会事业的经费。基督教新教教会经营房地产的热情远不及天主教,从19世纪40年代开始购地建房,但多自用;1920年到抗战前,建造了一批高品质大楼,多办公楼,不少系优秀历史建筑。1951年,基督教新教有地产1750亩,占外国人在沪地产9%,占外国各教会团体在沪地产34.9%。有房屋735幢,占外国各教会团体在沪房产8.8%,288幢出租。[25]天主教、基督教新教拥有地产占外国人在沪地产的25.6%,俨然为大地产商;占外国各教会团体在沪地产的98.6%。也就是说,所谓外国教会经营房地产问题,主要是指基督宗教,特别是天主教。


国民政府试图限制外国教会经营房地产业。1928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内地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暂行章程》,规定只能自用,“查出有作收益或营业之用者,该管官署得禁止之,或撤销其租买……本暂行章程施行前外国教会在内地已占用之土地及房屋,应向该管官署补行呈报”。[26]该法规一出台,驻华宗座代表刚恒毅[27]即面见外交部长王正廷,提交抗议书。王正廷允诺章程公布之前购置的产业仍可照旧营业。之后,国民政府还出台了《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应强制于契约内载明必要事项四项》、《外国教会永租土地契式》,在《土地法》、《土地法施行法》、《土地赋税减免规程》等公共法令中,也有涉及教会房地产的内容。规定:与中国没有条约关系的教会及无国籍教会,没有租地权;租地契约上要注明国籍,而且是指教会所属国,而不是现任主教的国籍。梵蒂冈与中国未建交,无租地权,且不能作为教会所属国籍。上海地方政府认定上海天主教会是法国教会,并出台了相应政策。1928年8月,本已衰弱的公教进行会奉教宗之令恢复。陆伯鸿以上海公教进行会会长名义,数次代表天主教与国民政府交涉教产问题。1929年1月,刚恒毅由助理主教惠济良、陆伯鸿等陪同,面见蒋介石和王正廷,商谈订立教约、建交事宜。已达成包括教会有置产权在内的18条共识。[28]再遭具有保教权的法国阻挠,未有结果。[29]同年,上海政府命令地政局,以后“有外人借用华人名义购置土地一律严予拒绝,不准立契”。[30]上海土地局按章要求遣使会在沪办事处首善堂补报产业情况。遣使会拖至9月13日答称:法国总领事认为,“天主教堂产业有国际条约关系,无须遵照国府新颁《内地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章程》办理。又告,渠于遇外交部长时,面聆部长云天主堂产业凡在上海特别市内者不在内地范围之内。又凡产业购置有年数者,可不受新章程之限制”,[31]因而拒不呈报。土地局、市政府、外交部、江苏交涉署公文往来一番后,不了了之。1931年,随着又兴起的庙产兴学之风,有的地方处分了天主教教产。陆伯鸿以上海公教进行会会长身份,晋见外交部长王正廷,要求政府重申不溯既往的政策,“不得再有误解条文,侵夺教产之事”。[32]外交部允准。1933年,因外国教会在华租地建筑期限问题发生纠葛,陆伯鸿以上海公教进行会会长身份呈文行政院。行政院解释,在条约未取消以前,得为永租。[33]经国民政府研究和批准,由华人朱开敏任主教的海门教区可以购地;对基督教由差会控制的本色教会,不允购地;华人自立教会可以购地。政府的立意很显然,促使教会本地化。同年,陆伯鸿请示行政院可否以中华公教进行会的名义购地。行政院答复:如果中华公教进行会主持人和入会信众全是中国人,经政府确认为本国宗教团体,可不受购地限制,但如有外国人掺杂会中购地,“自应由地方政府严加取缔,以保主权”。[34]实际上,这是在法国保教权体系外,给教会经营房地产留下了空间。政府的各种答复,成为宗教政策和法规的补充和细化,限制经营政策因此成为空文。同年底,教廷派往罗马传信部大学任教的于斌回国,任中华公教进行会总指导司铎。此后,各地公教进行会快速发展。1934年8月,陆伯鸿被委以中华公教进行会总会长,兼上海公教进行会会长。1935年9月,中华公教进行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举行,以强化组织、培训人员、规划工作。至1937年,全国有100多处分支会、15万多会员。在教廷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且竭力摆脱法国保教权时期,公教进行会成为教会不可或缺的助手,与中国政府的交涉多由该会出面,且能取得预期效果。在外国教会受政策限制不能购地时,由该会出面。1937年1月6日,教廷因陆伯鸿的杰出贡献,授予他袍剑爵士勋位,并由教廷驻华公使蔡宁到沪主持盛大授勋典礼。享此荣誉者全世界仅七八人,远东仅一人。[35]


(四)收回传教士的治外法权—— 一拖再拖,未能实施


1929年12月28日,国民政府令:“领事裁判权一日不废除,即中国统治权一日不能完善。兹为恢复吾固有之法权起见,定自民国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凡侨居中国之外国人民,现时享有领事裁判权者,应一律遵守中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依法颁布之法令、规章。”[36]并令主管机关从速拟具实施办法。


1931年5月4日,国民政府公布《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声明自1932年1月18日起,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应受中国各级司法法院管辖。在沈阳、天津、上海等地方法院内,各设专庭受理外国人为被告的民刑诉讼案件。实际上,经反复讨价还价,草案的实施日期,特别是在上海的实施日期,一再后延,因政局突变,最后并未实施。[37]作为外国公民的传教士,在华仍享有治外法权。直到1943年1月,因国际国内形势大变,才解决这一问题。


  

三、1930年后渐趋偏爱

1930年10月23日,蒋介石受洗成为基督徒,和宋氏家族一起成为上海景林堂信徒,宋美龄是唱诗班成员。此后,国民政府逐步成为中国有史以来最“基督化”的政府,对基督教的政策宽松到偏爱的程度,政教关系空前融洽。1943年1月11日,中英、中美签订平等新约,国民政府名义上拥有了监管外国教会之权,实际上,随着对美依赖程度的加剧,对基督教愈加偏爱。


针对基督教的管理法规虽越来越宽松,但很难落实。1931年2月,“中央民运”制定《指导基督教团体办法》,改变对基督教的认识:“此类团体在过去每藉宗教宣传为文化之侵略,为患至巨。”[38]言下之意,文化侵略已成过去。6月,经国民党中常会审议,删去了不准外人传教团体举办营利事业、各地党部必要时可调查当地基督教团体之会务及其所办事业之状况等规定,改名为《指导外人传教团体办法》。[39]只是原则上要求接受党部指导、政府监督,硬指标只有一个:外人传教团体的总会须在4个月内,向中央党部登记、呈请所在地政府备案;如违反该规定,由政府依法取缔。事实上,至1935年,经内政部核准的基督教团体只有中国人创立的、当时总部设于上海的真耶稣教会、中华国内布道会、中国耶稣教自立会全国总会,外国差会所设传教团体均未登记。[40]一直到1948年,绝大部分在沪差会所设传教团体仍未登记。[41]对未登记者,政府未追责,更未取缔。


蒋介石越来越注重获得教会和传教士、特别是美国传教士的好感和支持。1934年,国民政府发起新生活运动,拟用礼义廉耻等传统道德和基督教复兴民族精神,根除共产主义。聘请美国传教士牧恩波[42]为顾问,青年会黄仁霖为总干事。蒋介石要求“推广新生活运动的时候,凡有青年会者与青年会联络,无青年会者,与教会联络”。[43]1934年秋,红军撤离江西,蒋介石拨出闽赣边区政府所在地的黎川县给基督教作为“实验区”,组织“江西基督教农村服务联合会”,尝试以基督教精神重建社会秩序,但收效不大,抗战爆发后停止。1937年,蒋介石署名发表《耶稣受难予余之教训》,自述西安事变中信仰对他的支撑,强调宗教的价值及自身信仰的虔诚,获得海内外基督教界普遍好感。基督教会在内政、外交上也尽力支持国民政府,不少教会人士出任政府要职,如孔祥熙、颜惠庆、王正廷等。1943年5月,中华全国基督教协进会在重庆举行大会时,蒋介石亲自出席,对传教士给予空前好评:“你们是拯救我们人民和建设一个新国家与我们一起工作的同志。”[44]


国民政府要求佛、道两教人士学习基督教。国民党中央执委会常委、宣传部长戴季陶是维护佛教权益的大居士,他也主张以基督教为榜样,改革佛教,指出:“耶稣天主等教,近多改革,尤其耶稣更甚,一切均合人生及近代文化……独佛教不然,即有出家是也。出家应须管理的……到了后代,对于出家可以随便放任不管,而宗教堕落此亦一因。”[45]国民政府负责宗教事务的内政部长蒋雨岩认为佛教要振兴,僧人必须学习牧师,说:“世界上任何一种宗教,只有适应当时社会环境人类的发展要求,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耶稣教的传教的牧师,兼通其他医学等,而勇于社会事业,故获得一般社会好感。现在一般僧尼,不但不通达其他学识,即自己所应知之佛法也一无所知,更有散漫懒惰的恶习,不足为社会模范,试问这样何能存在到今后的社会呢?”[46]内政部具体负责宗教事务的礼俗司司长陈念中,公开发表文章,事事以基督教为榜样,要求佛教界整理教团组织;寺僧提高自身素质,兴办僧教育;革除积弊,实现历史性的更新;办服务社会的民众教育及其他社会事业。[47]1936年,国民党中央民训部拟出《修订中国佛教会章程草案》,准备作为中国佛教界的行为规范。该“草案”体现了国民政府以基督教为标准,改革和引导佛教的基本思路。虽然该“草案”最终没有落实,但上下反复征询意见的过程对佛教界已经造成了深远影响。


  

四、结论

国民政府的宗教政策是为其建立和巩固政权服务的,是为抗战服务的,也是为内战服务的。宗教政策只是其众多内政外交政策中一个不那么重要的组成部分,当然要服从和服务于全局。因此,国民政府用不同的政策对待不同的宗教,对基督教特别宽松,甚至偏爱也就不足为奇了。


国民政府善待基督教和传教士、特别是美国传教士,对其全局有一定帮助。传教士们为了传教,当然喜欢偏爱基督教的政府;他们在和平主义理想的指引下,向美国政府和公众传递的中国信息,特别是日本侵华造成伤害的信息,影响了美国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美国对华政策的走向。1946年,美国甚至起用燕京大学校长、著名传教士、蒋介石的私人朋友司徒雷登为驻华大使。


但是,作为政府,偏爱某一宗教,用不同的政策对待不同的宗教,毕竟违背了公平原则。


 


注释: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王培英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修订版)》,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300页。

[2]《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王培英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修订版)》,第364页。

[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潘念之:《宪政问题参考资料》,黄图出版社,1944年,第256页。

[4]《中华民国宪法》,戴君旷:《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805·行宪述要·附行宪法规》,台北:文海出版社,1940年,第36页。

[5]内政年鉴编纂委员会编:《内政年鉴》第4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F)133页。

[6]徐峰:《南京国民政府宗教政策研究(1927—1937)》,山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1年。

[7]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委员会是国民党中央负责民众训练的机关。从1928年2月至1938年2月,先后被改组为国民党中央训练部、国民党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社会部。

[8]《寺庙注册手续》,《申报》1927年11月16日第11版。

[9]差会又称国外宣教部、传道部等,为欧、美等国差派传教士到国外进行传教活动的组织,由教会团体组织,大多得到本国政府支持和富商资助。

[10]中华续行委办会调查特委会编:《中华归主——中国基督教事业统计(一九○一—一九二○)》,蔡咏春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内部版,第708、711页。

[1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097页。

[12]即E. W. Wallace(1880—1941年),加拿大美以美会传教士,1906年来华。

[13]李清悚、顾岳中:《帝国主义在上海的教育侵略活动资料简编》,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2年,第26页。

[1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二)》,第1030页。

[15]李传斌:《基督教与近代中国的不平等条约》,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240页。

[1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二)》,第1023页。

[1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二)》,第1031页。

[1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二)》,第1025页。

[1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二)》,第1026-1027页。

[20]曹圣洁口述、罗伟虹撰稿:《曹圣洁口述历史》,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6年,第40页。

[21]即Georgius Germain (1895—?),法国人,耶稣会士,1932年起任震旦大学院长,1952年被上海市军管会驱逐出境。

[22]金鲁贤:《绝处逢生——回忆录(上卷1916—1982)》,天主教上海教区,2009年,第157页。

[23]上海通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海通志》第2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第1516页。1949年后,天主教会基本未增加和减少房地产,故此数据可视作1949年的数据。

[24]阮仁泽等主编:《上海宗教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739-740页。

[25]上海通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海通志》第2册,第1557页。1949年后,基督教会基本未增加房地产,故此数据可视作1949年的数据。

[26]浙江省民政厅第六科编:《土地法规》,新新印刷公司,1930年,第101-102页。

[27]即Celso Costotini(1876—1958年) ,字高伟,意大利人,首任驻华宗座代表,后为枢机。

[28]陈聪铭:《中梵外交史——两岸与教廷关系(1912—1978)》,台北:光启文化出版公司,2016年,第111页。

[29]刚恒毅:《在中国耕耘(一)》,第86-87页,转引自顾卫民:《中国天主教编年史》,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第483页。

[30]《不准外人在内地购置土地案》,《上海特别市土地局年刊》,1929年,第114页。

[31]《法教会首善堂业产应补行呈报案》,《上海特别市土地局年刊》,1929年,第117-118页。

[32]《教产得有保障》,《申报》1931年7月2日第14版。

[33]《行政院批示教会在华租地期限,依条约并无限制》,《申报》1933年8月4日第13版。

[34]《本国教会购置土地房屋,自不受内地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暂行章程第一、三两条限制令》,司法院参事处编:《增订国民政府司法例规补编·第2次》,司法院参事处出版,1934年,第1023页。

[35]《教皇代表今日授陆伯鸿勋位》,《申报》1937年1月6日第13版;《教皇颁赐陆伯鸿勋位,昨日举行授勋典礼》,《申报》1937年1月7日第13版。

[36]司法院秘书处编:《司法公报·第53号》,1930年,第33页。

[37]完颜绍元:《“废约”外交家王正廷》,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5年,第226-228页。

[3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二)》,第1029页。

[3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二)》,第1032页。

[40]内政年鉴编纂委员会编:《内政年鉴》第4册,第(F)135页。

[4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文化》,第805-822页。

[42]即George William Shepherd(1894—?),美国公理会传教士。

[43]转引自吴耀宗:《控诉美帝国主义在青年会内利用改良主义侵略中国》,《文汇报》1951年7月2日。

[44]顾长声:《传教士与近代中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404页。

[45]大醒:《戴季陶先生改革佛教之主张》,《现代佛教》第6卷第5期,1933年,第68页。戴季陶强调佛教的治世精神,亦可参考戴著:《振兴中国与振兴佛教》、《中国之宗教改革与救国事业》。

[46]苇舫:《内政部长访问记——政府对于现在僧尼的态度》,《海潮音》第17卷第8号,1936年,第115-116页。

[47]陈念中:《整顿中国佛教会意见》,《海潮音》第17卷第9号,1936年,第112页。


责任编辑:沈洁


作者简介:张化,女,1953年生,江苏扬州人。上海大学宗教与中国社会中心兼职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上海宗教。本研究获上海市教委高原学科(上海大学中国史)资助,特致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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